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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未收回货款该不该承担?
这种想法极其错误,首先,员工去公司工作是为了自己能赚钱,如果公司在述职中明确规定一个限度,那到时越过这个度就按公司的规则来,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最后的后果皆由公司承担 。
其次,在员工进公司时要明确讲到,如果是有责任的,业绩做到多少达标会给予怎样的奖励,如果未达标是通过从工资里面扣除还是其他补偿,若因个人原因,未向公司提前汇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该如何处理,有奖有罚,才能让团队充满竞争与激情,才能保持战斗力,刺激团队的机动性,为公司创造更多利益。
最后,如果遇到那种只让员工付出,利益不能合理分配,一但出现问题让员工来负责的公司,过段离开,并且在以后求职中对这类公司明确评价,以便后来入职者误入深坑,浪费时间。
需要分情况处理的,如果公司客户的货款已经付给员工,公司当然可以找员工索要的。如果是只是员工经办的业务,现在员工已离职,企业可以要求员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但是无权直接向员工追要。员工对未收回的货款也不承担赔偿的义务。第一,员工与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经办业务是职务行为,对未收回的业务货款,不负有赔偿责任,其与公司谈不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即使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员工承担未收回货款的赔偿责任约定也是违法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劳动法立法本意。应为无效条款。第三,对业务人员因正常工作造成货款无法收回的,实际是公司经营风险的一部分,业务人员仅应承担协助催缴义务,而不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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